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2浏览次数: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大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第三条 校区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明确责任,学院为主;教育先行,重在预防;管教结合,持之以恒。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及本科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坚持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守法意识。
第六条  学生要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伤害、防事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各学院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应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要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群体的特点,在易发生各类安全事件的季节,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要与所在学院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公寓楼要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及公寓制度,主动接受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在公寓外居住。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到海里游泳。
第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内校外交通规则,严防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园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不靠近和穿越施工场地。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如需外出,三天以内需向辅导员请假,三天以上须严格履行校区学生请销假制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周向各学院通报学生请假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各学院要严格落实我校学生工作六级作业规范中宿舍管理日报制度,做好公寓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2、住宿学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治安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在公寓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并迅速报告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或公安处;
3、公寓内不允许使用电热器具及其他燃气器具,不允许私拉电源线及熄灯后点蜡烛等行为;
4、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留宿他人;
5、学生应按时就寝,凡晚归者或非本公寓楼居住的学生,应主动出示证件向物业值班人员讲明原因,登记后方可进楼,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周向各学院通报学生晚归情况;
6、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及放置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7、禁止攀越公寓阳台。
第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等安全管理:
1、各组织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学生必须按带队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参加实践活动,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带队教师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3、校内大型集会活动,组织者负责维护学生秩序及安全。
第十七条  节假日、双休日学生安全管理:
1、严禁组织、宣传各种宗教、迷信活动;
2、节假日期间如有学生文体活动,组织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审查,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
3、节假日期间学生原则上不能到开发区以外的地区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4、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集体外出,必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节假日和双休日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书》,并指定带队负责人,经带队负责人、学院副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5、节假日结束后,各学院要将本学院未按时返校的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于各种突发事故,要严格落实我校学生工作六级作业规范中的突发事件实时汇报制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章    安全责任及其他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学生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学院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实到年级、辅导员及班主任,建立责任制,对本院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校区每学期集中开展安全纪律教育月活动,学年末集中进行工作考核,对各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校区
                                                                            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