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4浏览次数: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资助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记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A”

(三)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B”以上(含“B”);

(四)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原则上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C”以上(含“C”)。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分配要对培养质量较高的院(部)、学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特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学〔20166号)及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做好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与本院(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二次分配情况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排序后报送至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

第十五条 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组织联评,产生初步人选,报送至所在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对专业年级初步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本院(部)获奖和受助学生,向学生资助中心推荐人选,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部)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审查学生是否符合评选要求,确定获奖和受助学生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后,初审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生资助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115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准确传达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让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和程序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将评选和教育紧密结合,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评选氛围,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但在有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项目的评定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国家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院(部)本年度学生工作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信感恩的教育,引导获奖、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至学生餐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其他1000元以上(含1000元)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