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建育人”工作理念,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员责任、弘扬奉献精神、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这一根本目标,以“笃学、修身、明责、进取、守纪”为重点,不断丰富党员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拓宽教育渠道,确保教育效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学生正式党员。

第四条 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党员述责。由学生党员定期向述责答辩大会汇报个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2、党员答辩。述责答辩大会成员根据学生党员平时表现和现场述责情况对其进行提问,述责学生党员进行公开答辩;

3、满意度测评。班级同学和述责答辩大会成员根据述责党员日常表现和述责答辩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导向正确,程序规范。述责答辩制度应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规范合理的操作程序,切实发挥好述责答辩制度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2、认真对待,客观评价。学生党员要端正态度,如实地向大会汇报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认真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切忌背离事实,脱离实际;答辩大会成员要按照述责答辩测评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党员作出客观评价。

3、示范带动,党群公认。述责测评满意度高的党员须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并得到包括答辩大会成员在内的所有党支部成员的普遍认可。

第六条 述责答辩制度实施程序包括:

1、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学院领导、辅导员等可参加会议。答辩委员会的党员代表由学生党员所在支部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推荐产生,群众代表由学生党员所在团支部推荐产生。答辩委员会成立执委会,执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答辩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执委会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各1名,由答辩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答辩委员会人数原则上应为单数,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

2、讨论通过述责答辩实施方案。执委会向答辩委员会提交述责答辩大会组织实施方案,并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3、开展班级满意度测评。由学生党员所在班级依据该党员日常表现情况,组织班级成员认真填写《学生党员班级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1)。

4、召开党员述责答辩大会。述责学生党员以PPT或口头讲述等形式向大会汇报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情况以及自身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等,并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大家的监督。

5、开展答辩满意度测评。答辩委员会通过听取学生党员的情况汇报后,结合自己掌握的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该学生党员进行评分,并填写《学生党员述责答辩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2)。

第七条 测评结果的评定

学生党员测评结果计算公式:

学生党员测评总分值S=班级满意度测评分数×40%+述责答辩满意度测评分数×60%

其中班级满意度测评分数、述责答辩满意度测评分数均取相应得分的平均值。

若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无党外群众或党外群众少于3人的,可不再履行班级满意度测评环节,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总分值应等于述责答辩满意度测评分数。

根据满意度测评总分值将学生党员分为四个等级:优秀(S≥90);良好(75≤S<90);合格(60≤S<75);不合格(S<60)。

第八条 党员述责答辩大会结束,由执委会对会议记录进行梳理,计算满意度测评结果,并认真填写《学生党员述责答辩记录表》(见附件3),在二级党组织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九条 测评结果反馈及应用。测评结果公示期满,党支部结合公示征求的意见向有关学生党员反馈答辩委员会述责、测评结果及意见等。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可作为申报学校或学院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对测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要督促其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做好重点帮扶,限期整改提高。

第十条 如当年学校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述责答辩可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进行,并按照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二级党委、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党员述责答辩工作,把它作为加强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述责答辩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委、学生党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述责答辩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支部党员述责答辩委员会受学生党总支或没有学生党总支的二级党委领导,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员述责答辩制度落实以支部为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